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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文章 【发布时间: 2024-05-24】  【点击数: 【字体: 我要打印

博士后人员出站及落户办事指南


一、出站要求

博士后个人申请—设站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考核、审核出站材料并核发电子版博士后证书—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网上备案—设站单位办理手续。

二、出站要求

(一)博士后

1. 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博士后在站时间通常为博士后人员与设站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约定的期限。

※说明: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根据科研任务可在2至4年内灵活确定(如博士后延期在站,设站单位须与博士后续签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后在网上办公系统中调整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6年,最短不少于21月。外籍博士后人员在站全职工作累计满12个月的,经设站单位同意可提前出站。

2. 达到设站单位出站要求,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和出站考核。

3. 经设站单位同意后,在网上办公系统填写出站申请信息。

(二)设站单位

1.按照规定程序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出站考核,考核合格后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核表》等材料。

2.根据博士后人员身份类型和出站去向,审核出站材料并及时向博士后出站接收单位办理行政、工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人事关系调转手续。

※说明:上述材料为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材料,其他学术类材料应按设站单位要求提交至设站单位。

3.核发博士后证书,博士后人员完成出站后,设站单位须在中国博士网上办公系统中核发电子版证书。电子证书支持多次查看、打印,并具备在线查询和扫码验证功能。

(三)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对设站单位提交的博士后人员出站材料进行网上备案。

三、出站办理落户北京/上海的相关要求

(一)出站落户北京相关要求

1. 基本条件

(1) 博士后人员须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且人事关系(含行政、工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已转入设站单位21个月以上。

※说明: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行政、工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人事关系应遵循设站单位主体和属地原则,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

(2)博士后人员符合设站单位出站要求,在站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6年。

(3)博士后人员已办理完成博士后出站。

(4)博士后人员与符合条件的在京用人单位建立合法人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形式除外),并工作期满6个月。

※说明:在京用人单位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划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企业单位须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如在北京市区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单位须为高新技术企业。

(5) 博士后随迁人员(配偶或子女)办理进京落户,须由博士后人员在办理出站手续时一并填报落户相关信息。随迁配偶与博士后人员婚姻登记日期须早于博士后人员出站日期,且婚姻存续期满2年。婚姻存续期未满2年的,先办理博士后本人进京落户,待婚姻存续期满2年后再办理配偶、子女随迁。

※说明:随迁子女须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且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下。

2. 办理流程及材料

(1) 博士后人员提交出站申请,须同时上传如下材料的高清无阴影扫描件:

①下载《博士后人员户口办理承诺书》完成填写,并上传。

②博士后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生育服务证等证件原件。

※说明:设站单位应重点核实系统中配偶信息栏的婚姻登记日期与结婚证信息是否一致。

③接收单位录用证明或有效期内的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如无人事管理权限,还须提交与用人单位有人事代理协议、在区级以上人社部备案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同意接收博士后人员人事档案的意见原件。被录用为公务员,提交《公务员录用备案审批表》原件。

④接收单位或人才中心集体户口同意落户证明原件。如博士后本人或直系亲属在京有房产,须落户至京内房产;申请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物业公司出具的入住证明。

⑤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原件(不少于21个月)。

⑥进站时未将户口转入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需提供人事档案已转入设站单位证明原件。

⑦用人单位为北京市区一级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单位,提供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⑧获得国家人才计划或项目、国家级博士后专项计划、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2)设站单位须根据系统提示审核网上扫描件材料与原件是否一致,审核通过后提交至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网上备案复核。

(3) 博士后人员办理完成出站,并在出站后1年内,在系统中完成落户北京补充申请,须提供如下材料:

①博士后人员在出站接收单位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不少于6个月)。

②办理完成出站之日起,博士后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1年期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③其他必要补充材料。

※说明:博士后办理出站落户补充申请时,原则上须与出站时填写的在京用人单位建立不少于6个月的社保关系。博士后出站后须在在京用人单位工作,不得派遣离京。

(4)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博士后人员落户北京补充申请予以复核。复核通过后,由设站单位统一办理落户手续;京外地区博士后人员出站申请落户北京的,由博士后本人携带设站单位所在地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前往全国博士后进出站窗口换开进京落户介绍信。

(5) 博士后人员及随迁人员进京落户将适时启动轮候制。

(二)出站落户上海相关要求

博士后人员及配偶、子女申请办理落户上海,博士后人员在办理出站手续时须申请落户并填写相关信息,并于出站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完成落户手续。

沪外地区博士后人员出站申请落户上海的,由博士后本人携带设站单位所在地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前往上海市博士后管理部门换开进沪落户介绍信。

※说明:出站落户其他地区或迁回原籍的博士后人员,按实际情况在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无需开具落户介绍信。

编辑:赵新为 最后更新: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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