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和《大连医科大学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大医党发〔2018〕79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一)因私出国(境)证件首次办理
申请人持《关于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函》(附件1)至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开具《护照申请函》,持《护照申请函》至出入境管理局方可办理相应证件,办理完成后7日内将证件交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教师工作办公室集中管理。
(二)因私出国(境)证件丢失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遗失或损毁的,可按规定补办证件,并在领到证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保管;放弃补办证件的,由持证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到证件签发地市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证件遗失报失报废,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报失报废证明原件在5个工作日内交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
(三)新列为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范围的人员
职称发生变化的人员应在文件下发之日起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严禁个人自行保管。
二、护照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一)登录方式
校园门户——办事大厅——人事服务——护照管理(https://rsfw.dmu.edu.cn/rsfw/sys/hzglxt/index.do?EMAP_LANG=zh#/userApply)。
(二)操作指南
系统操作视频见附件2。
(三)审批流程
(1)因私出国(境)证件借取:提交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人事科负责人审批——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批——护照管理员审核——申请人持《护照申领审批单》至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领取证件。
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7天内将证件交还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回国(境)后10天内将证件交还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
(2)办理出国(境)签证签注、证件过期换新:提交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批——护照管理员审核——申请人持《护照申领审批单》《护照申请函》(办理出国签证无需《护照申请函》,办理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及签注需要《护照申请函》)至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领取证件。
办理完成后的7日内将证件交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
(四)注意事项
系统会根据因私出国(境)证件预计归还日期自动发送归还提醒,请教职工根据预计时间按时归还证件。如证件逾期未归还,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三、有关要求
(一)因私出国(境)前教育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之前,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有针对性地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国(境)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提前采取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
(二)因私出国(境)后管理
因私出国(境)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国(境)外长期居留证、永久居民身份证。证件归还后,严格核查其出入境记录,严禁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擅自变更出访国家和地区等。
(三)有关纪律要求
凡存在以下情况的,一经发现,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1.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2.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3.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4.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境)的;
5.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日期等的;
6.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的;
7.审批因私出国(境)事项把关不严的。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指导。
联系人: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赵仁杨
联系电话:0411-86110048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
2025年1月7日